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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监督员可监督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1种情形)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记者陈菲、罗沙)日前,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根据两份文件,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办法明确了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要求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同时,为更好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规定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原标题:人民监督员可监督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1种情形)